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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帆竞发,百舸争流。
探文娱业态,观创新风云。
析经典案例,守知产初心。
为了进一步传播司法裁判成果,深入研究前沿问题,凝聚行业共识,推动新文娱行业创新发展,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特筹办“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对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经广泛的社会推荐和自主搜集,在审慎地研讨后,我们精心选出20个候选案例,并对其进行网络投票,再根据累计投票结果由专家评议,经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榜单。经过一个多月的投票和专家热议,“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结果正式揭晓!
请点击观看视频版“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结果 :
目 录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直播场控软件虚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爱奇艺诉今日头条信息流推荐传播《延禧攻略》案
3. “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客户端侵犯著作权罪案
4. 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
5.《战狼》诉《战狼2》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6. 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王者荣耀》游戏未成年代练禁令案
9. 游戏擅用金庸小说元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0. 深圳影儿时尚集团诉名模吕燕及公司商业诋毁案
1
-THE FIRST-
直播场控软件虚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倪德锋、张翀、马菁
案例简介
快手公司起诉称:杭州某公司提供“小菠萝”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相关服务,针对“快手”产品实施包括批量使用“快手”账号,直接对快手软件指定用户的直播间批量进行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刷小黄车等操作,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危害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注销其为实现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账号,并连带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通过操控真实批量快手账号,跟随批量设置的关注、点赞、评论、加入粉丝团、刷弹幕、分享至其他社交平台等操作方式,同步制造快手直播间的相关虚假人气、热度、数据,杭州某公司帮助快手主播利用小菠萝系统实现对其直播关注数、粉丝数、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消费者受到明显误导,实质上会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影响快手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破坏快手平台直播间评价推荐体系以及快手软件所打造的原本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驳回快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 评
本案系互联网直播这一生态下通过虚假刷量、刷粉达到流量聚集效益的新型典型纠纷,为此类网络空间行为提供了参考和划定了边界,极具规则导向意义。
从本案来看,直播场控软件已从初期未实名的批量养号操作,演变为获得平台批量真实账号的授权后集中用于网络直播刷粉、刷量等,无形中增加了平台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法院在本案中清晰界定上述行为的不正当性,尤其是软件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目的在于精准打击网络账号租赁、交易产业链需求端,整治互联网黑灰产,引导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正确判断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使用诚信手段实现创新价值及发展自有品牌,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直播产业环境生态,共创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2
-THE SECOND-
爱奇艺诉今日头条信息流推荐传播《延禧攻略》案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杨德嘉 王栖鸾 李莉莎
案例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爱奇艺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iOS、安卓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其中单条视频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损害,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技术提供者的字节公司,对于侵权视频的传播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字节公司在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对涉案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字节公司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上构成“应知”;客观上,其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因此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字节公司在采用算法推荐技术获得更多流量和竞争优势的同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点 评
智能社会正向强人工智能阶段趋进,算法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且深入。但相关的司法案例一直以来却处于稀缺甚至空白的状态,本案系国内首次对采用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责任进行司法认定,法院对于在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平台是否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实的法律评判。同时,本案对算法推荐中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的认定方式进行了分析,对“合理措施”进行了形式和效果两个方面的分析,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3
-THE THIRD-
“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客户端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高卫萍、程亭亭、陆金华
【一审案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刘惠珠、白婷婷、吴奎丽
案例简介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正航聘用被告人万萌军、徐炫、熊亭、姜天晓、田侃、温佳、文博、王心如、胡鹏飞、阳术国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被告人梁永平又聘用被告人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免费在线观看和下载。期间,被告人梁永平还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被告人谢文翔以广西三江县海链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被告人丛军凯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人;自2018年1月至案发,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阳术国、胡鹏飞任职期间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200余万元、400余万元。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13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胡鹏飞、阳术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十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梁永平等人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
点 评
本案因人人字幕组的知名度而影响力巨大,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联合挂牌督办。
本案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与普通的实体侵权盗版案件相比,所涉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本案审理中所涉及的在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的问题,《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如何理解的问题,以及单位犯罪成立的要件等问题,均属于此类网络侵犯影视作品案件中常见问题,本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及阐述对今后类案的审理有借鉴意义。
该案的审结,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既是对犯罪活动的有力打击,更是对我国履行国际义务、践行保护知识产权承诺的强力响应。
4
-THE FORTH-
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宫晓艳、徐婷姿、姜广瑞
【二审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凌崧、杨馥宇、陈瑶瑶
案例简介
咪咕公司以2019-2020赛季排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安徽联通,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的网络直播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同时认为,咪咕公司非适格主体,且涉案赛事由中视体育制作,在央视新媒体平台上进行直播,安徽联通IPTV平台系央视新媒体平台,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
一审法院判决安徽联通赔偿咪咕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咪咕公司与安徽联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体育赛事直播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热门”,其焦点在于对体育赛事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本案对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著作权归属、新媒体端口的传播界限等问题均进行了认定和厘清:一、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二、认可了赛事主办者享有所主办赛事的著作权。三、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通过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履行行为来予以解读,通过合同条款解读厘清了先后授权情况下的权利界限,进一步提示体育赛事节目被授权方在授权合同签订时,需要进一步规范授权内容,明确获得授权播放的具体平台。
5
-THE FIFTH-
《战狼》诉《战狼2》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935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刘佳欣、巩煜龙、陆友才
案例简介
原告传奇人公司起诉称其参与出资制作了电影《战狼》,共出资300万元、占有该片版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及版权财产权利20%份额。被告登峰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战狼2》,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同时,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战狼”两个字作为改编作品的名称,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8月,被告登峰公司及案外人北京春秋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三方共有电影《战狼》的相关版权、署名权和收益权,各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该影片之版权。并且,三方对于拆分投资的情况下外方能够获取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仅包含“署名权”和“损益权”,而不包括“版权”。同时,约定“战狼”名称权益应当归属于登峰公司享有。2012年9月,原告传奇人公司与北京春秋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拍摄《战狼》,但仅约定了传奇人公司享有该片投资权益的20%及相应署名权,并未约定其享有《战狼》作品的著作权。故原告传奇人公司不是《战狼》的著作权人,且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对“战狼”名称具有在先使用的权利或者对《战狼》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其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点 评
本案涉及影视投资者著作权归属的判定问题,反映了文娱、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版权意识之间仍存在一定鸿沟,引发了业内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讨,对于影视公司在签署投资合同时如何约定版权归属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6
-THE SIXTH-
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990号
【一审合议庭】张璇、王栖鸾、李莉莎
案例简介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起诉被告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去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快手图文标志及作者快手号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互盾公司辩称,涉案App的去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快手视频,实际可以去除任何用户需要去除的视频内容。涉案App的开发者,不是去水印行为的实施者,其开发和运营涉案App的行为本身不侵权。互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字样仅系对应用功能的描述,是正当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的产品,不会造成对快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
2021年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其中快手图文标志起到了标识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可促进吸引快手App用户流量,提升该应用的影响力。作者快手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切尔西赛事预测。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因此,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互盾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点 评
本案在肯定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可基于其平台短视频水印获得的经营利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基础上,既围绕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进行了详细分析,亦充分考虑工具类软件的特殊性,从涉案软件是否具有其他正当适用场景等角度强化对被控行为不正当性的论证。本案判决对去除附着于原创短视频之上的水印,客观上为短视频搬运提供便利的这类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对视频水印去除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打击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
7
-THE SEVENTH-
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姜广瑞 、徐弘韬 、卜军形
案例简介
原告鸿云公司是一家主营VR全景制作及加盟服务的科技公司,被告同创蓝天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VR全景、VR全景视频拍摄的公司。原告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的PC端和手机端搜索原告企业名称时,搜索页面的最后一个链接条目会出现被告同创蓝天公司的相关推广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同创蓝天公司采用非正当方式,将原告URL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手机端进行推广,使得原告的潜在客户在搜索原告企业名称时,在搜索页面出现被告的推广链接,属于恶意抢占原告客户源的行为;被告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其广告链接位于搜索结果页面最后一位,原告网站的链接及相关信息处于搜索页面的首位,不存在虚假宣传、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关键词隐性使用是搜索引擎公司正当的商业模式,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点 评
关键词选用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手段。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阐明了以下思路:首先,是否存在混淆、虚假宣传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后,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8
-THE EIGHTH-
《王者荣耀》游戏未成年代练禁令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行保1号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书
【合议庭】吴智永、倪红霞、袁田
案例简介
申请人腾讯公司的《王者荣耀》采取实名认证机制及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申请人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利。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许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北笙公司明知申请人禁止代练,仍规模化组织代练并从中牟利,将他人具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获利工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若放任被申请人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服务,将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损失,也会减少申请人游戏运营过程中的交易机会,不合理地增加运营成本。若不及时制止,可能会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营利益以及游戏的市场份额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最后,“代练帮”系一款市场化产品,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申请人就涉案APP允许未成年人进行代练交易的行为提出的保全申请,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要求游戏企业严格落实账号实名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时段。“代练帮”APP却可使未成年人不受限制地获取他人游戏账号登录《王者荣耀》游戏,导致申请人的防沉迷机制落空。基于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质疑申请人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使得申请人处于被查处的经营风险之中,亦会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对两申请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予以支持。
点 评
本案系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交易行为作出的全国首例诉前行为保全裁定。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合议庭考量了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该诉前禁令细化了网络游戏代练领域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引起社会关注并受到业内积极评价。
9
-THE NINTH-
游戏擅用金庸小说元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231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谭雅文、裘晖、乔迪
【二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2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刘义军、马兴芳、李想
案例简介
2016年1月20日,原告完美世界公司自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处获得涉案小说及其元素在游戏改编开发、发行及运营方面的独占权利。2013年1月,完美世界公司发现被告玩蟹公司开发、运营的《大掌门》游戏上线,并于苹果商店等各大手机软件市场提供下载。玩蟹公司未经完美世界公司或查良镛许可,在涉案游戏中使用涉案小说中的人物、武功、武器装备、故事情节等元素。
2013年10月1日,玩蟹公司与完美世界公司关联公司完美世界软件公司等签署《协议书》,约定玩蟹公司可继续使用涉案小说内容至2015年7月31日,并向查良镛及上述完美世界软件公司等支付授权金。但被告在2015年7月31日后仍继续使用涉案小说内容,被告还在涉案游戏宣传中使用金庸及涉案小说的元素。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针对涉案小说取得的改编权,攀附金庸及涉案小说知名度,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游戏由涉案小说改编而来,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 评
该案属于文字作品游戏改编权国内最高额判赔案件。本案对如何确定被侵权作品的贡献率及如何准确公平的确定判赔额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在原被告各提出不同的主张及计算方法下,法院结合影响侵权损失、侵权获利、市场许可三方面的关联因素进行综合确定,结合市场价值、过罚相当、公平原则、被告的偿付能力等进行二次修正,既弥补原告的损失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合法合理的惩戒,最终确定公平合理的贡献率及判赔额。
10
-THE TENTH-
深圳影儿时尚集团诉名模吕燕及公司商业诋毁案
【二审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邓燕辉、郑颖、林恒春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知名模特吕燕在微博控诉影儿时尚集团旗下多个品牌抄袭其创立的时装设计师品牌Comme Moi,要求对方停止抄袭行为,并于次月向影儿时尚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该集团下架相关产品并道歉。双方就此事于微博各自发声,影儿时尚集团声明否认抄袭指控,并认为吕燕的行为属商业诋毁,起诉吕燕及其自创品牌Comme Moi母公司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吕燕作为影儿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发表有关竞争对手的商业言论本应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微博平台上面向不特定公众持续指控影儿公司抄袭,且相关抄袭事实尚无定论,从言论内容、表述方式、传播范围等方面来看,有关言论已经超出正当、合理的范围,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认知偏差,损害影儿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将500万元赔偿改判为300万元;删除4条涉案新浪微博,涉案两个微博账号以置顶30日形式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点 评
本案明确了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言论自由和竞争自由的边界,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为限。尤其是同业经营者在发表批评性言论时,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应当更为审慎,其秉承的目的必须正当,基于的事实应当真实,所作言论更要客观、全面且言之有据。对于尚存争议、尚无定论的“侵权”事实,如果允许经营者以单方面判断为依据,将未定论事实明示或暗示作为已定论的事实在互联网上大肆宣扬,则一方面可能误导相关公众产生认知偏差而影响其消费选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也会反向激励经营者将竞争的角逐重心不再放在自身商品和服务上,而是直接利用舆论影响力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的后果,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同时也可能引发网络平台上的恶意评价和谩骂,如此则本应正当的维权和抗辩将沦为互联网舆论“口水战”,不利于互联网空间法治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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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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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未与任何第三方机构合作投票、评奖,请相关单位注意防骗,避免骚扰。
SHIPA






















